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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祝捷: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中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 : 2018-07-02        作者:    来源 : 《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 :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论述,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之光,揭示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了丰硕研究成果,为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产生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发挥了理论引领作用。在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历程,分析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展望今后一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对于更加深入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谛,巩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取得丰硕研究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基础理论研究持续深化。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精髓,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涵、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通过学理研究提炼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质特征和内容体系,不断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真理性和规律性,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提供理论支撑。特别是重视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究,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精析原文原著,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学术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属性得到进一步确认。

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坚持与时俱进,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形成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成果,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法治建设思想,特别是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阐释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重大论断,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内容、路径和方法的理解,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理论支撑。

回应法治建设重大现实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立场,积极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考和分析法治建设中的各类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等关键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治保障等重大法律问题作出回应,为解决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前沿领域研究不断拓展。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围绕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概念、法律本质和法律现象,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推进法治建设,如何在法治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给马克思主义法学带来的新变化,如何看待科技革命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影响等问题展开讨论,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注入新的理论活力,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

改革开放40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去伪存真、去芜存菁,真理之光不断闪耀的40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导向、科学立场、根本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始终得到坚持并不断发展的40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思想内涵和理论体系不断深化和丰富、科学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40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和滋养广大法治工作者队伍和全体党员干部的40年。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是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资源,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神支撑。

适应时代发展变化

站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上,在总结成果和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更加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还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的论述尽管十分丰富,但成体系的专门论述并不多。他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论述也主要针对当时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现象,重在揭示法律的阶级性,并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现象进行“病理性”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面对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问题,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设法治的论述并不多。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科技革命、环境问题、经济全球化等新问题新现象大量出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形态也出现了新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革开放40年,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也不时遇到马克思主义“过时论”“崩溃论”等错误思潮的冲击,遇到西方法学“普世论”“终结论”等论调的挑战。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学术自信和战略定力,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不断挖掘、发展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内涵、新理论和新境界。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面临着独特环境。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我国法学研究对于如何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如何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认识法律概念、法律现象,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如何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的法律融合、法律移植和法律冲突等问题,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如何为解决人类法治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科学立场的前提下作出科学回答。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适应新时代发展变化,为解决新问题提供理论支撑,需要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变与不变。面对新时代新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从国家政权相对稳定环境下规则体系构建角度深化对法的认识,不仅认识到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也认识到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兼及协商共治等多元治理方式。面对形势与问题的深刻变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要继续坚持为人类求解放的价值目标不变,坚持人民立场、实践立场和科学立场不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变,把追求和实现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真正促进人类解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作为研究目标。

不断推进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强大生命力。在新时代,为了更好发挥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作用,需要不断推进思想创新和理论创新。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的思想理论源于那个时代又超越了那个时代,既是那个时代精神的精华又是整个人类精神的精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有着持久生命力的法学思想体系,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有着巨大指导意义,是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不竭动力的思想资源和知识体系。在新时代,广大法学工作者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以更大的理论勇气直面问题,以更加开放的理论视野推进学术创新,不断书写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篇章。

坚持问题导向,服务法治建设实践。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不能教条化,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这样。我们要把握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坚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当前,特别要深入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学意涵,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问题,为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理论指引。

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立场和本质特征的前提下,发扬马克思主义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继续批判西方法治理论不合理之处的前提下,关注一些在西方国家产生但也可以为我所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切有益因素,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繁荣发展。

运用新资料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内涵。继续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文献学、考据学研究所发现的新资料、新文献、新档案,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不断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内涵。在这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马克思对于“东方道路”的思考,可以从中探寻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养分。

深入部门法领域,强化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要在指导思想层次和政治理念层次“在场”,更要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层次“在场”,研究范式应从单纯描述、阐释向同时注重建构、注重实践转变。改变偏重抽象的法哲学研究的倾向,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向部门法拓展。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指导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及环境法等部门法的法律制度构建和法治实践,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2018年07月02日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