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近6年来,已经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合作平台和最受欢迎的公共产品。经过务实建设和扎实推进,“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共识、从愿景变为行动、从规划变成实践。作为横跨亚、欧、非并兼具全球开放性的合作架构,“一带一路”与之前的亚欧会议、东盟、欧盟、非盟等亚、欧、非三者间的多种合作架构不同,它旨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合作平台建设为基础,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完善双边、多边联合工作机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构筑全球开放型合作网络。
总结共建“一带一路”的特点,它不以传统的区域一体化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沿线各国和地区发展规划对接为基础,以经济贸易合作特别是互联互通建设为重点,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纽带,兼顾能源、金融、文化等领域。它不以约束性强的合作机制为依托,主要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形式,推动各国政府、企业、社会机构、民间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利合作,构建多主体、全方位、跨领域的合作平台。这种模式主要采取项目驱动,有利于调动各方的参与意愿。但也要看到,要保证“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合作体系。这是因为: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各国形成法治共识。决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与合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因素,就是法治互信。因为经济上的长远合作、大型项目的推进实施,必然要求国家之间存在合作的法治基础,形成基本的法治共识。如果对彼此的法治状况不了解、不信任、不认可,双方的合作就会困难重重。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积极缔结和严格遵守有关的国际条约,尽快从法律大国迈向法治强国;另一方面,要把我国法治发展的成果宣传出去,积极讲好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故事。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各国协调法律冲突。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法治状况复杂多元,不同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不同,在国家安全、反垄断、环境保护、劳工、税务以及行业限制等方面的规定迥异,相关法律还经常因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如何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律冲突,是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重要问题。当前,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需要引导各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判例,关注各国立法、司法动态,增进彼此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信任,提高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增强合作信心。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各国加强司法合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加强司法合作成为各国的普遍要求。而“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能否真正有效运作,最终取决于相关裁决能否在所涉国家和地区得到有效承认和认真执行。这就需要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完善的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完善与共建“一带一路”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互惠关系,扩大司法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和深度。需要各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方法、兼容的法律合作路径,将合作共识凝结成可操作执行的法律制度,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各国协同培养高端国际法律人才。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长期以来主要关注欧美地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较为缺乏深入研究的现实情况,需加快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合作培养高端国际法律人才提供平台,为我国培养既掌握国内法律法规,又熟悉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和重要领域的国际法律知识,还具备一定的国际经贸、外语、管理和科技方面知识的高端法律人才创造机会,从而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有效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提供人才保障。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各国逐步形成国际法律共同体。“一带一路”的愿景是“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要实现上述三个共同体的建设目标,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只有基于国际法律共同体,才能够同时扩大各国利益交汇点、形成利益共同体,落实国际行为体的共同责任,更好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呈现出交通通信奠基、经济文化唱戏、政治法律搭台的局面,如果忽视法律制度的建构,将导致理念无法落地、器物缺乏保障。因此,法治化要贯穿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始终。无论是交通互通、经济互补,还是文化互融、政策沟通,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支撑和保障。这就要求我国对外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法律方式来保障沿线各方利益;对内通过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帮助中国企业顺利“走出去”、外资企业放心“走进来”,形成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带一路”倡议源自中国,我国必须提高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中国的涉外法律制度、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增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话语权和制度建设能力,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法律共同体,为实现上述愿景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体系,坚决维护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事实上,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2018年7月,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围绕“规则与协调”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要“办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一带一路”是践行国际法治的新平台、促进国际法治的新动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及其法治合作的逐步深入,将从理念和实践层面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国际法治,进一步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当前,急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加强立法协调,实现规则联通。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除了继续加强基础设施等“硬联通”外,各方对规则制度等“软联通”的需求也日益凸显。需要“一带一路”参与方根据共同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强政策、规则、标准和机制的平等协商,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规则与制度框架,充分释放共建“一带一路”的引领效应。
完善司法协助,促进司法互信。需要“一带一路”参与方一方面运用现有国内、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另一方面建立符合“一带一路”实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或机构,包括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性争端解决机构等。
深化执法合作,实现平等保护。需要“一带一路”参与方在金融、税收、交通运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反恐、打击跨国犯罪、会计审计监管、签证、通关等领域深化合作,便于人财物及数据的跨境流动。
扩大法治交流,促进法治互信。需要“一带一路”参与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法治合作,互学互鉴,不断提高自身法治能力与水平;需要有关组织、企业、学术界加强交流,分享经验,促进不同法律文化的互学互鉴;需要搭建“一带一路”法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参与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的合作。
(作者:肖永平,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来源:《光明日报》2019年03月25日16版)